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刑事范畴(刑法第275条),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不可调解。
但如果是自诉(个人起诉)的话,那么在民事一项上可以调解,但在量刑与否或多寡的范畴上也无法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外。
一、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按上述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对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然后受害人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可以调解,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治安行政责任。如果损坏的财物达到5000元,就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自诉可调解,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判决之前撤诉,自行调解,公诉案件则不可调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情节轻微可拘留处理,涉及金额巨大到一定程度,情节性质恶劣的,就可能会进行刑事处罚,依法判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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