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如何加强音乐版权保护
时间:2023-06-08 17:40:27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1世纪让音乐、音像产业完全步入到数字时代。短短的十几年里,就彻底颠覆了传统唱片工业的生产模式和赢利模式,互联网已成为音乐最主要的传播载体。然而,由于其彻底的开放性和不可控制性,尚没有形成成熟的赢利模式,使得相关权利人在这一新领域收益甚微。在数字环境下,音乐、音像产业更加渴望得到法律的保护。4月26日,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主办的卡拉OK音乐版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上,唱片公司权利人、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和部分知识产权专家、法官、律师共同探讨了数字时代如何加强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与会者共同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无疑是保障音乐、音像权利人权益的最佳管理方式。传统音乐产业萎缩维权困难竹书文化公司总经理沈永革在发言中感慨道,从2006年以后,由于数字时代的来临,网络非法下载活动猖獗,中国唱片市场(CD)的收益已经趋近于“零”。而中国电信公司在彩铃方面的收益却呈暴涨趋势,如2009年中国移动在彩铃方面的收入就接近200亿元。当然,很多音乐网站的收益也相当可观,如百度的MP3也有近17亿元的营业额。这表明,音乐为很多产业创造了很多价值,但是这些数字最终有多少回到了制作者手中呢?我们在去年10月曾经统计过,现在中国音乐、音像产业一年的总产值不过4亿元。而相对我们的邻国日本,它每年的音乐产业产值差不多达到6000亿日元(折合人民币440亿元左右)。二者相比,对于我们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真的是挺可悲的。因此,在数字环境下,音乐、音像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能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来实现。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王炬在发言中对沈永革的观点表示支持。他说,2005年可以称为是中国音乐、音像产业数字元年。但是5年来,互联网对于中国音乐、音像产业所带来的各种困惑和危害令人扼腕。究其原因,就是免费非法下载现象猖獗。一般情况下,很多专业音乐网站都号称拥有数万至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音乐作品,我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在网上自由地搜寻到任何你想要的音乐。我曾经做过实验,除了贝多芬的整部交响曲下载不下来以外,大多数音乐作品我都能找到。但是,这些网站却号称他们的内容是正版的。即使是这样,所有的音乐网站收入也是极其有限的,全中国的4大音乐网站加起来并连带所有的上千个小型音乐网站,总收入不到1亿元。据艾瑞公司统计,其中80%以上的收入来自广告,也就是说这些音乐网站并不是靠单次下载计费来收费的。假如音乐网站不是靠卖音乐作品来收益,而是靠免费下载赢得广告商赞助的话(然后再把收益分给唱片公司),这种模式无异于音乐广播电台了,因为音乐广播电台在中国的收入主要是广告。面对此种市场,更适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替权利人来维权,因为,权利人不可能到上千家网站去一一收费。现在的形势很严峻,许多唱片公司纷纷倒闭,音像发行公司转产,销售终端关闭……在这种市场环境下,音乐、音像产业更渴望著作权集体管理。此外,现在最大的音乐作品集体使用者和受益者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截至目前,它们还没有为音乐创作者和制作者付过一分钱,所以,面对他们的强势,即使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显得很弱小,而向他们维权的路也是很艰难的。国际上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已成常态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介绍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可以说是与文化产业和版权保护同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各国版权保护日益加强,音乐版权授权费用已渐渐演变成各大唱片公司的主要赢利点。他说,像英国的PPL,就是世界最强大的集体管理组织之一,它每年替权利人收到的集体管理费用高达60亿英镑。此外,德国音著协一年可以收到10亿欧元版权使用费;日本音著协每年收益达11亿美元;韩国相关协会达到7000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去年的版权收益达2.5亿新台币,而它们的音乐场所的使用数量远远不及中国内地。所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现实中的兑现状态存在较大差距。法律应加大对侵权盗版者的惩罚力度与会的权利人代表在发言中均表达了呼吁司法加大惩治侵权盗版者力度的意愿。刘平在发言中举例说他在2003年代理了第一起唱片公司对卡拉OK侵权使用者进行的维权诉讼。我当时代表原告,在全国打了200多起诉讼案件,这些诉讼均取得了各地法院高度一致的认定。记得第一起案件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1首1万元(共3首歌曲)。但自从这200多起案件判决以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却逐渐降低,乃至降到最后判决侵权者赔偿受害权利人500元1首。即使这样,我国各级法院通过相当多的民事判例还是给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要的支持。但是由于这个行业的高度专一性,以及音乐使用行业的具体情况,很多侵权者对于长期从事大规模侵权行为一直是有恃无恐的。所以我们集体管理组织建议,司法判决对侵权者不能只隔鞋搔痒,应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多次侵权的行为人,应当加大判赔力度,有必要设立最低赔偿额制度,比如对集体管理组织所从事的维权诉讼,就应当适用相应的最低赔偿额度。即便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赔偿数额尚未修订之前,各级法院也应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要增强损害赔偿额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我们希望最高法院这一指导意见对各地法院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如果司法判决对侵权者都没有任何震慑作用,我想集体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著作权法制度的作用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权利人最后的法律救济手段,因此判令侵权人进行合理赔偿既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侵权者的震慑,审判结果可以促使其守法经营,不敢肆意从事侵权行为。如果法院对侵权赔偿数(洪玫)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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