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卷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但根据《档案法》,一般是保存25年。
即使存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档案一般保管30年,但是《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应当适用《档案法》规定。
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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