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需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起诉离婚。若感情破裂,律师可介入调解,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判决后,双方需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双方需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只能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调解获诉讼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这条,即可判决离婚,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文件: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离婚协议:双方需要签订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3. 子女出生证明:如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4. 财产清单:双方需要共同准备一份财产清单,列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并分别注明财产权属;
5. 离婚原因: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离婚的原因,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
6. 双方签名:离婚协议需要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离婚登记冷静期为三十日,自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双方需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原件,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若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调解获诉讼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即可判决离婚,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需准备身份证明文件、离婚协议、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离婚原因、双方签名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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