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签署不明确,不能确定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其承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担保人,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打借条还是欠条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打借条优于打欠条。因为借条的法律证明力大于欠条,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借条持有人只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一般都很难抗辩或抵赖。凭欠条向法院起诉的,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存在形成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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