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开发行的流程
时间:2023-04-24 21:32:12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证券发行报批前的预备工作

发行前的预备工作对于证券能否取得发行资格,能否顺利发行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包括:

1、聘请中介人。主要是证券承销商,其次还包括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人。选择中介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实力、业绩、人员素质等情况。

2、进行财产重估和资信评审。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发起单位认购全部股份总额的35以上,方能对外发行股票。现有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财产重估,合理核定企业资产的价值。我国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假如发行企业债券,则必须进行资信审查和评估,对于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的企业,还必须先向有关信誉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评定企业的资信等级。

3、围绕证券发行审批的要求预备好各项文件资料

二、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实施发行阶段

发行人在获得证券发行审批部门同意其公开发行证券的批复后,即可按批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证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刊登发行公告。

第二,披露招募说明书并备案。招募说明书是发行人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投资人发出销售某种证券的书面要约,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发行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承销机构按照一定的发行方式向公众发行证券。

第四,验资。发行的证券价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五,证券托管。

第六,发行结束。

五、证券发行的保荐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六、证券发行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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