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与李女士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过得颇红火。但后来,陈先生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10年2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李女士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先生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李女士与陈先生感情逐渐淡化。陈先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10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李女士并没有按照后来的约定履行协议,陈先生没有办法,找到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针对此事,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海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的书面约定,经婚姻登记处备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超过一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维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此案中,2010年2月陈先生与李女士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并在婚姻登记处备案。2013年9月份,双方离婚已经超过一年,陈先生再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双方约定2010年订立的协议作废,没有法律效力。李女士不按双方后来的约定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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