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升创新能力与加强专利权保护为视角
我国《专利法》于2008年12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的重要特色是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升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宗旨条款和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则体现于专利行政执法、诉前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
一、引言
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专利法》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正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同志指出的:“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1]。
二、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一)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专利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
2000年《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该条与1992年《专利法》[2]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第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2008年《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与2000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应当说,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而中国(特别是企业)在技术创新、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表明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设创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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