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报告财产罪与工作过失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3-12 15:31:23 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构成本罪。

提供虚假报告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与我国正常的财产审计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属于一种欺骗的行为,因此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恶劣程度不同来确定最终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公司法规定的下列行为构成犯罪: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以及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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