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16:10:49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材料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二、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条第二款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淮安社会团体注销办理条件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提交所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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