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政处罚履行时间限制
时间:2023-09-01 03:50:06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罚 款 缴 纳 时 间 限 制 是 多 少 ?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当事人需要承担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其罚款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需承担相应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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