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一男子张某向他人借款5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轿车质押在他人处,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本付息。然而,过了半个月左右,男子竟配钥匙将车偷了回来。那么,张某盗窃自己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8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将所有的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质押在韩某处,向韩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本息。同年2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至莒县城阳镇大果街,用配好的钥匙将该车从韩某处偷走。第二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以3万元的价格将车转卖出去。经鉴定,被盗轿车价值7.9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张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通常意义上认为,只有盗窃他人财物才算盗窃,张某拿走自己的财物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所以其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盗窃罪。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被盗车辆属于张某所有,但此时由韩某合法占有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因此,张某盗窃自己的车辆仍然构成盗窃罪。
主审法官介绍,合议庭经过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
主审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张某虽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但张某将车质押给质权人韩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质押合同成立。车辆在质权人占有管理期间应视为质权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张某将质押物盗回是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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