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
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
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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