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儿相互推诿,不尽赡养义务,八旬老娘住旅社。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结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周某随四子生活;另外四个儿子从2009年7月1日起每年各给付周某赡养费1074.5元,限在每年的1月1日前和7月1日前各给付当年总额的一半;对原告周某的医疗费用凭票据各承担五分之一;周某在旅社的住宿费(从7月12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每天15元标准计算)以及凉席费55元,由五个儿子平均负担。
今年80岁的周某有五个儿子为赡养母亲发生争执,相互推诿,致使周某从2009年7月12日起至今住在乡镇的小旅社,每晚住宿费15元并购买55元的凉席一张。无奈的周某经人帮助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现原告年事已高,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依原告的意愿及五个儿子的具体情况,原告随四被告生活为宜,由四被告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其余四子在经济上承担赡养给付义务。因五被告未能尽到赡养义务致使原告周某住旅社及购卖凉席的费用由五被告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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