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以上两法均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但是组成债权会议的债权人是应具备一定的资格的,一般来说,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资格由以下三个条件构成:
一、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就以成立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已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
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核实后确实存在的债权。
另外,因企业破产被解除合同而形成的债权的债权人,也是具备资格的债权人,其他依法成为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也符合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二、对债权人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作出选择的权利;
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四、委托代理人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具体表现在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行使表决权时总是和债权额相联系。因此,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债权额必须确定,债权额不确定或者有异议,在行使表决权前必须报人民法院裁定,否则难以确定其代表的数额是否超过半数,其代表的债权额是否占总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无法确定其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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