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一、什么是提存和存出?
民法典中的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二、合同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三、提存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提存的适用条件是:
1、债权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并且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便成立,视为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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