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家属在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基础上,按照《因工残废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者社部1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递交《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因工(公)死亡供养亲属申请表、以及公安机构、居委会和用人单位等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供养亲属对象银行帐号,向我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服务窗口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保险专管员受理,科长复核,基金科审核,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基金科拨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给其供养家属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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