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法官劝原告撤诉的原因以及原告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法官认为只要案件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因为这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而原告申请撤诉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法官劝原告撤诉的原因有两点:首先,只要案件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因为这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我们需要以辩证的态度看待问题。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法官也只能用“劝”而不是‘要求’。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法 官 劝 原 告 撤 诉 原 因 : 原 告 申 请 撤 诉 是 否 准 许 由 法 院 裁 定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但无论准许与否,法院都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权益,以辩证的态度看待问题,鼓励原告寻求其它解决途径化解社会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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