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债权无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债务人保留支付债务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完成债务后,债务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有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无效抗辩权则是指在债权人提出无效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以下几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指的是债务人保留支付债务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这是指在债权人完成债务后,债务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债 务 人 权 利 : 不 安 抗 辩 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存在某种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主张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它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不安抗辩权的基础是《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例如出现大规模亏损、资金链断裂等情形,使得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务。
2. 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短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清偿资金。
3.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在短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清偿资金。
4.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在短期内无法获得足够的清偿资金。
当债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缺乏清偿能力或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如果债权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其他途径追回债务,则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并非绝对权利,它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债务人需在合理期限内向债权人提供证据,否则其主张的不安抗辩权将无法成立。此外,如果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滥用不安抗辩权,则其主张的不安抗辩权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到来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张的一项权利。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债务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存在某种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主张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缺乏清偿能力或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形。不过,不安抗辩权并非绝对权利,它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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