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而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规定上就产生了矛盾。对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刑事惩罚,有利于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作用,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与刑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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