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一人公司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财产进行非法侵占时,如果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是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一人公司的弊端
依照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人公司在我国可以设立于两个领域中。一是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主要从国有企业的改革需要出发。二是可以设立外资的法人一人公司或自然人一人公司。
这样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实践是十分不利的。
1、违反公平竞争的精神。公司法是一部规定商事主体类型的重要法律,它是根据投资者承担责任的不同来设立不同的主体类型,而与投资者的财产所有制无关。如果只有国有出资人和外国投资者拥有特权,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好处,此外的其它投资者则被歧视,这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是相悖的。这种规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2、不利于我国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自然人举办一人公司无疑极大地限制了私人的投资积极性,这也是我国大量私人资金闲置在银行的原因之一。
3、国有独资公司的制度弊病很多。公司法只规定国有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却没有很好地解决公司法人话理的问题。如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将部分股东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这无疑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合理分工与互相制衡失去意义。再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种规定为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行政干预提供了依据。
4、影响我国大规模跨国公司的建立。我国已加入WTO,这对我国既是同遇也是挑战。我们能不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增强我们的实力,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我国的企业具有怎样的竞争力。如果我国公司法仍对国内投资者限制举办一人公司,就可能使我国许多大企业集团丧失最佳投资方式的选择。因为母公司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既可以实现分散经营风险,锁定自己的责任,尽收子公司特别是跨国子公司所拥有的众多利益,又可以防止与他人联合投资可能引起的商业秘密的泄漏及协调内部关系的摩擦。禁止规定对我国大规模跨国集团的形成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极为不利。
5、易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禁止规定无法杜绝投资者采用迂回手段规避法律,最为典型的就是挂名股东的存在。由于挂名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当涉及自身利益时,难免会产生与真正股东不必要的纠纷,引起许多无谓的诉讼。
6、公司法的内存矛盾无法解决。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但又没有将因公司资本自由转让而引起的股东人数减少至法定人数之下,规定为解散公司的原因,即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这使公司法有首尾不一之嫌。现行公司法不能及时顺应世界各国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国际潮流,也会影响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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