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支付该一个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一般的界限是停工不满一个工作班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其停工费用仍应按正常费用处理。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停工损失,可以单独设置“停工损失”帐户或在“基本生产”帐户下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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