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实施转移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撤销权行使问题有什么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有: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三、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呢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对于债务人或者受益人存在恶意的有偿行为,债权人也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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