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可能性较小,只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
检察院批捕后,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但可能性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难度大,检察院批捕后如何进行案件办理?
取保候审与批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阶段。取保候审通常是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不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批捕则是由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是在侦查结束,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检察院做出了批捕决定,那么案件办理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决定起诉,那么案件将继续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决定不起诉,那么案件将结束。
因此,即使检察院做出了批捕决定,案件的办理并不会立即结束,而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审查和裁判。
即使检察院做出了批捕决定,案件的办理并不会立即结束,而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审查和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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