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次冒名顶替罪入刑,进一步维护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名顶替的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但冒名顶替他人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就构成了犯罪,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冒名顶替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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