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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