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讨欠款可以采取诉讼、宣告借款人失踪或要求保证人代替偿还等措施。但是,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这些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债务人欠债不还且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追讨欠款:
1.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欠款;
3.如果该借款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债 权 人 追 讨 欠 款 的 三 大 方 法
标题:债权人追讨欠款的三大方法
债权人追讨欠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常见方式,我国法律对此提供了多种途径。其中,一、送达催告函是常规的催讨手段,债权人可以通过送达催告函的方式提醒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权人还需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追讨。二、诉前调解,债权人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避免诉累,保全双方关系,减少诉讼成本。三、诉讼解决,这是最后的手段,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债务人,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实现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追讨方式,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债权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债权人追讨欠款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包括送达催告函、诉前调解和诉讼解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追讨方式,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债权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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