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侵占数额达两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2、侵占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3、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合法持有的形式包括代为保管、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的立案数额,一般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确定。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重庆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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