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管理;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纠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3、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他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l款、第2款所规定的不当注册的情形的,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最好直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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