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任何类型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贯穿整个案件
一般来说,即使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一般需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交符合备案标准的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法院受理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无需多说
2.原告立案后,如果希望法院适用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还需要逐一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是否符合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条件。换言之,原告首先需要证明或充分解释,根据其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原告还需证明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根据原告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因此,原告需要结合成分、结构或质量,对其是否属于“同一产品”提供充分的证据、解释和说明,所涉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于证明被告采用的生产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有本质区别。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对被告不公平。换言之,如果原告的专利方法包含多个必要的技术特征,根据侵权判决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告只需证明其制造方法中至少有一个必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方法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有本质上的不同,此时,被告已完成其非侵权的相应举证责任
当然,被告不能仅通过口头或提供单方面书面材料声称其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他还必须证明被告涉及的产品可以按照他提供的不同于原告专利的制造方法进行生产。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咨询行业专家或在被告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被告提供的方法是否实用,是否与原告的专利方法有本质区别。因此,一般来说,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也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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