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购买外汇所需的凭证、单据,或者重复使用购买外汇所需的凭证、单据,以及用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国有价证券、外汇支付凭证以及其他外汇资金。
本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经济犯罪标准》第39条的规定,是指骗购外汇的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在认定本罪时,要将骗购外汇的行为同套汇行为区别开来。
所谓套汇是指:(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3)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4)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套汇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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