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定义、量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自伤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自伤”,是指行为人自己故意伤害身体或者授意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身的伤害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在战斗中或者是在军事行动中,由于过失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为逃避军事义务,有意加重已有的伤害,则应构成本罪。至于自伤的程度和后果,是利用枪击还是其他的方法造成自伤,造成的是重伤还是轻伤,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行为人自伤身体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军事义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军人根据职责所需要履行的各种军事义务,如巡逻任务,值班、值勤任务,作战任务等等。军人自伤身体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掩盖自己的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在战时。作为军人应当随时准备参战,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是一种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可耻行为,不仅会影响部队的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而且对于国家的军事利益也有危害。行为人不是在战时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本罪。何时为战时,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已有详细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战时自伤身体的,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自伤身体的,战时自伤身体对军事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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