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是:以居民为认定标准。而并非简单的以户口本上标注的户口性质来简单的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一)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二)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三)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四)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五)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六)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七)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八)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死亡赔偿金的城镇户口怎么证明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从性质上说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赔偿基数。按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前面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确定赔偿年限。按规定,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支付方式。按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按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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