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省住建厅和省监察厅联合公布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办法》规定,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在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告。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应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不良记录;涉及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个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的评标专家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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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办法》指出,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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