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时间:2023-05-07 20:40:23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措施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行为转化为犯罪,并由刑法予以调整。但是,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构成要件仍存在诸多争议,亟待厘清。首先,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刑法第219条中的商业秘密条件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即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刑法对“不为公众所知”(保密)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的认定仍存在一些模糊性。一是认定“不为公众所知”。刑法第219条“不为公众所知”中“公众”的含义比较模糊。一般认为,现有公开技术文献中能够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果无法检索,一般认为是“不为公众所知”。然而,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的改进就可以检索到的技术是否属于专有技术,很难确定。如果争议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公开的,那么改进和发展公开技术,或者进一步研究和开发与权利人相同的技术,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的改进可以检索到的技术不能被视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项技术只要是通晓常识的人,就能从已知的技术中推演出来,就没有独创性,就没有“专有性”。二是认定“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也是认定的难点。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确实需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一般来说,这种改进如果没有质变,而只是数量和特点的增减,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如果有质变,就比原来的技术有了很大的飞跃,就不能认定为侵权。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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