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龙和小虎是门头沟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06年4月20日下午,9岁的小龙与8岁的小虎放学后,小虎骑着自行车带小龙骑出大约200米时,自行车突然摔倒,小龙的腿部受伤。为此,原告小龙起诉要求小虎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被告小虎辩称,其在骑车过程中,小龙未经其允许突然跳上自行车导致摔倒受伤,其对小龙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小虎作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骑自行车带人,且未注意安全,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龙摔倒受伤,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龙作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乘坐小虎的自行车,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小虎应按责赔偿其对小龙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于小虎属于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虎所提小龙未经其允许突然跳上自行车导致摔倒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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