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中新证据如何提交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一份(按起诉状格式书写,当事人为申诉人),须有申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诉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立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一、二审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如是基层法院生效的,还须提交基层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5、新的证据。
(备注: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需核对原件;申诉书、授权委托书,申诉人为法人的,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诉人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
二、刑事案件新证据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商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届满,那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又提出证据,法院是否组织当事人质证?这就需要对“新的证据”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根据《证据规定》的解释,“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第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第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三,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第四,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何为“新发现”的证据?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新发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无法收集而没有提交;更不是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交。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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