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财务报告在多少金额以上会予以立案呢
销毁的会计资料、财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犯罪主体
这个罪名有2个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犯罪构成
这个罪名构成的核心:
1.隐匿。
2.故意销毁。
注意1:
无论行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都构成本罪。
注意2: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对象
依法应当保存的: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风险防范
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提醒1
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提醒2
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记销毁。
提醒3
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提醒4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提醒5
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提醒6
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提醒7
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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