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结婚18年后,将江夏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结婚证――当年是由父亲代领了的。
这张被“越俎代庖”的结婚证,到底能不能撤销?昨天,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程序有瑕疵,但不能撤销。
1993年,江夏五里界男子阿-强与妻子阿-英(夫妻俩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1月,他俩按照农村的习俗办了喜酒后,便开始共同生活,儿子现在都已17岁了。
1995年11月15日,阿-强父亲一人持他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江夏(当时为武昌县)五里界镇人民政府,为阿-强和阿-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盖有民政婚姻管理机关专用章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加盖了江夏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如今,阿-强因与妻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他们的结婚证办理,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等法定程序。这个离婚官司还打不了。
无奈之下,阿-强只好将当年的颁证机关――江夏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昨天,江夏区人民法院陈*霞法官说:当年在阿-强没有亲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结婚证,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婚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阿-强阿-英夫妇18年来有共同生活、抚育子女的事实,能够证明结婚登记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婚姻登记行为依法不能被撤销。同时,夫妻俩起诉离婚走不通,还是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协调离婚,不用非得打官司。
全文5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