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拍卖协会安排我在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上讲《拍卖通论》第六章公物拍卖,这一课我是头一次讲。我一直认为这一章内容简单,没什麽好讲的。备课时才发现不然,里面有好多问题值得研究。我想说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
课本里的这一章是根据《拍卖法》第二章拍卖标的第九条所涉及的一类特殊标的的拍卖而设置的,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我们知道这一类特殊标的在《拍卖法》颁布之前就已经频频出现在拍卖会上了。特别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2】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试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以后,更成为拍卖行业的重要拍卖标的。
根据今天拍卖行业业务开展的现状,再看看教科书中“公物拍卖”这一章的内容,总觉得有些问题没有叙述清楚。比如到底什麽是公物?公物拍卖的内涵到底是什麽?我们知道《拍卖法》并没有把这一类特殊标的冠名为“公物”;《48号文件》把它们称做公物,但又没有给出“公物”的确切定义;而我们的教材却把这类标的的拍卖叫做“公物拍卖”。没有接触过拍卖业务的学员倒是怎么讲怎么听,但凡在拍卖行有过业务经历的人自然会提出好多问题,诸如“国有资产的拍卖是不是公物拍卖?”“破产企业拍卖是不是公物拍卖?”“我们公司可不可以拍卖国有资产?是不是还要政府指定?”……这样的问题其实经常被同行们问起,拍卖业外的人就更弄不明白了,特别是一些相关部门还往往按照他们的错误理解来制约拍卖公司。看来,要上好这堂课首先要讲清这样几个概念:什么是公物?书上所谓“公物拍卖”的内涵是什麽?今天所谓“指定拍卖机构”的现状如何?拍卖前的评估是不是“必须的”“不能省略的”?
对于这些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一、公物的概念
公物是相对于私物而言的,公物是指公共财产。在我国,公物包括全民所有的国有财产,也包括集体所有的集体财产。《拍卖法》第九条所涉及的那一类特殊的物品变现后都要上交国库的,都是属于国有财产,属于公物。但是它们不代表所有公物,它们只是广义的公物范畴中的一部分特殊公物。或者说如果要用“公物”两个字表示这一类特殊物品的话,那只是表示狭义范畴的一部分公物。
二、所谓“公物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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