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3-11 05:10:23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

1、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由非法生产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构成。

一、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如何判刑

1、对于构成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既遂的行为人的处罚标准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二、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绝密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认定和量刑处理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还需要基于其间谍器材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三、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四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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