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和企业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和企业财产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和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大额;侵占公司和企业财产超过10万元的,属于巨额。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只有在告知的情况下才能处理。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未遂怎么量刑
1、职务侵占罪未遂一般判刑如下: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上述量刑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区分职务侵占既遂或未遂的标准就是看财产所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财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到他人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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