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33:58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由申请表(书)和其他材料构成。窗口提交纸质的申请表(书),要求用钢笔(水笔)如实逐项填写或A4纸打印,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需加盖单位公章

A4纸打印,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申请表(书),要求用钢笔(水笔)如实逐项填写或A4纸打印,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复印件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始兴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理由,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核进度及结果;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

4.审查:办公室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结果及原因。

取证:申请人根据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下同)员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二、转办

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人员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将受理材料及受理意见一并上报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

三、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股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决定

1)决定。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自完成全部审查环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五、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办理结果。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的,即视为送达。

六、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七、领取证件。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始兴县永安大道7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始兴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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