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2—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3.2、4.1.2、4.2.1、4.2.3、4.3.1、5.2.1、6.2.1、6.3.1、7.2.1、7.4.1、8.2.1、8.3.1、8.4.1、8.5.1、8.5.2、8.6.1、8.6.3、9.2.5、9.2.7、9.3.1、10.2.1、11.3.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242—82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中有关“采暖卫生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会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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