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担保债权转让
时间:2023-03-07 18:20:39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变更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

重组进程:

1、由于历史原因,上实集团下属房地产业务布局分散,存在不同程度的业务重叠和交叉现象,导致产业资源无法全面整合、协同效应无法充分发挥,这种现状已无法适应上实集团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削弱了上实集团房地产业务的整体竞争力。

2、因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研究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停牌。2010年7月9日起连续停牌。

3、8月17日公告,上实发展重组方案出炉,上实控股将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全资附属公司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实地产")受让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上实")持有的上实发展6.896亿股股份,并成为上实发展的控股股东。本次股权转让是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下属房地产业务进行整合的第一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一、政策性不良资产能否再次转让

政策性不良资产可以再次转让,但是要按照规定满足相关条件,其注意事项如下:

1、既然属于债权的转移,那么就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一系列法律要求的条件。收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的通知,《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仅有通知义务,即要让债务人知道其不需要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是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要对债务人做全面的调查,可以从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现状、工商登记变更以及涉诉情况(诉讼包括对外的商业行为引发的诉讼以及与内部人员因劳动关系类纠纷等形成的劳动争议诉讼)等方面着手,这样可以对所要收购债权(即不良资产)的最后可实现性作出评估。

3、受让人应对不良资产上是否向原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进行审查。如果未尽职审查,对于早已设定担保权利的不良资产,受让人可能因担保物权的优先实现而不能最终得到完整的财产权利。

4、受让人与转让人基于调查的结果对转让的资产价格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受让人可以自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欲受让的不良资产作出价值评估,这样可以对资产的实际价值做到全面了解,不至于在与转让人协商确定价格时作出不合理的结论。

5、对受让债权的法律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我国民法上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效作了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因此,受让人欲收购不良资产,就要对目标的时效进行了解。如债权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则其购买获得的将会是无法实现权利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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