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方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同,因此没有统一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凡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二是不同意拆迁评估价格怎么办。一是拆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说明评估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以及评估结果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或者其他委托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协商不成的,可在收到评审结果或其他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鉴定技术路线、鉴定方法选择、参数选择、鉴定结果确定等鉴定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中没有技术问题的,应当保留估价报告;估价报告中有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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