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指: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这一点有两个限制条件:首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其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这一点包括三点含义: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也就是说: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一、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
1、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2、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
3、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
4、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2、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
4、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5、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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