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若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1、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2、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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