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违约行为,责令赔偿损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责令民事赔偿;一种是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责令民事赔偿是行政机关化解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是为了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因此,存在违约情况,责令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要结合司法实践及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一、一方违约怎么赔偿损失的?
对方违约赔偿分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处罚么?
按法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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