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东与转让股东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所需文件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3、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及交割合同;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5、新股东身份证明;
6、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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